没想到,在首付745万元之后,因贷款审批延后,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,被卖方告上法庭。根据最终判决,她不仅没了房子,还要支付违约金、房屋整修费等近500万元。
因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,双方又在同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约定: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以245万元为本金,按每日万分之2.73支付给利息损失。
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。如未按期支付,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,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(合同总价的20%),且赔偿卖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。
2020年9月30日,卖方又发出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,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涉案房屋,偿付房款总价20%的违约金和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。
2020年10月29日,伍亭颖申请的745万元购房贷款额度审批成功,但卖方已一纸公文将其告上法庭。
最终在2021年6月25日,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: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;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,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/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;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、房屋整修费180万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4.6万元。
至于伍亭颖已付的首付款,法院判定,在直接抵扣上述费用后3日内,由卖家将剩余部分款项一次性退还。
对于这起纠纷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,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伍继军律师称,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,“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,直接判决解除合同,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。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,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,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。”
摘自《中国银行保险报》